中华万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 中华万氏网 2012年2月14日 万安祥
中华万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全称:中华万氏宗亲联谊总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万氏宗亲自愿结成,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香港特区基本法之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一切行为均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
笫四条 : 本会以协调族内关系为中心,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以弘扬民族传统道德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传承灿烂人文文化为目的,为建设民主、文明、繁荣的国家做贡献。
第五条 :本会依法向民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暂未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全球万氏宗亲中开展联谊活动;
(二) 筹资支持编纂《中华万氏统谱》;
(三)开展万氏寻根问祖活动,发展万氏寻根经济,增进万氏子孙的团结与友谊。
(四)开展与海外万氏同乡会、宗亲会等社团联系,促进联谊。
(五) 进行正常的经济贸易信息交流与勾通, 开展经贸往来及协作, 举行企业家经验交流等联谊, 发展繁荣经济。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的会员为万氏族人。
第八条 : 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尊祖睦族,热心族事;
(三)事业有成且愿为宗族和社会做岀奉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本人提岀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经理事会登记备案即可。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信息与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尊严、权威和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自愿捐资捐款, 为《中华万氏统谱》及文化研究事业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按章准予退岀。会员如满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为中华万氏姓氏的宗亲团体,总揽万氏族务大事。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理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各省地推荐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理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理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省地宗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宗亲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 常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互联网语音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国爱族、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决策能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应为非在职在岗人士,应具有较高威望、较强组织能力,丰厚文化历史知识,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应具备全年全日工作时间;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执行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指导捡查所属各机构工作,督促各机构完成所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法人签准;
(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任聘名单,交法人签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恭请曾为国家和人民作出卓著贡献的知名人士出任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 经费来源:
(一)捐赠赞助;
(二) 宗亲分支机构上解、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二十九条 : 本会依据地区不同区别对待,按照自愿原则,收取分支机构团体会费。
第三十条 : 本会筹捐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统谱编纂印刷经费、文化研究及宗族联谊事务,不得违章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另文专发),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 本会确定具有专业资格的宗亲担任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简约、原则、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金来源、捐赠赞助、支出开销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族众或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及其机构成员无薪酬待遇(如接受薪酬其职务即视为自动放弃),其工作属个人对宗族的自愿奉献和义务劳作;经理事会特聘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薪酬由会长(执行会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2年1月18日香港民间社团注册机关审查备案。
第四十五条 : 本章程依据民政部并香港民间社团章程规定,参照制定。其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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